中国旅游协会长城旅游分会会费标准发表时间:2022-02-08 15:48 按照民政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,行业协会商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,因此中国旅游协会长城旅游分会的会费标准,依照中国旅游协会会费标准收取,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: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分会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分会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《中国旅游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本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旅游协会长城旅游分会(以下简称本会)所有会员。 第三条 本会的收入主要来自会费等,经费必须用于本会《管理办法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四条 本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 第五条 本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,会费标准以中国旅游协会标准为准,分会会费随着中国旅游协会会费调整而变化: (一)会长单位为每年伍万(50000)元; (二)副会长单位每年叁万(30000)元; (三)理事单位每年陆仟(6000)元; (四)会员单位每年叁仟(3000)元; 第六条 经费用途 (一)资料、报刊编制印刷费用 (二)行业调研、咨询费用 (三)理事会会议费用 (四)培训、考察、讲学费用 (五)出版信息费用 (六)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-6月。 第八条 本会会费使用原则是:严格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。并应合理核定,预算控制,审计监督。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收取。 第十条 本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,可采取以下措施: (一)限期缴纳会费 (二)予以通报 (三)两年不缴纳会费的,视同自动退会。 第十一条 本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,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秘书长提出,经理事会审批。 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,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。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 第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纳入中国旅游协会统一财务管理。本会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。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,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,厉行节约,加强费用使用管理、监督和控制。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旅游协会长城旅游分会。 第十六条 本“办法”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 |